网络平台倒闭,装修公司向业主讨款 | 法院:无需重复支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业主倾向通过网络装修平台选择装修公司。网络装修平台具有便利、快捷、灵活等优势,也带来一些风险。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一起业主将装修款全额支付给装修平台后,装修平台因经营不善倒闭,装修公司将业主方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再次支付装修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经某知名装修平台居间介绍,袁先生与元京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由元京装修公司为袁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款总价75000元,袁先生按照装修进度向元京公司支付装修款。当日袁先生向元京公司支付了装修款22500元。
袁先生与元京公司因电线安装是否属于装修整包范围发生争议,经三方沟通,争议得以解决。为避免再发生此类纠纷,袁先生便与装修平台签订《装饰装修施工保障服务合同》,约定袁先生委托装修平台协助进行施工管理包括节点验收、进度确认、工程款项管理等。合同签订后,袁先生便将剩余装修工程款52500元交由装修平台代管,由装修平台按装修节点向元京公司支付。
元京公司按约为袁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不料装修平台仅向元京公司支付22500元便倒闭了,后续工程款未再向元京公司支付。
故元京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袁先生支付剩余工程款52500元及相应利息。
元京公司诉称
自己与装修平台商谈过基础合同的事宜,并未签订合同,只是支付了居间费、信息费等。施工过程中停工之后又复工是为了遵守与袁先生之间合同的约定。
其从未在袁先生与装修平台之间的合同上签字,也从未认可由装修平台代收工程款,袁先生与平台之间的委托关系与其无关。现装修平台未能支付款项,袁先生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袁先生辩称
自己是经装修平台推荐才与元京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元京公司是入驻装修平台的,三方一致同意由装修平台对施工进行监督托管代付工程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装修平台也全程参与了工程监督。
如元京公司对于该付款模式有异议,可以不履行合同。然元京公司在未收到装修平台支付的工程款时曾短暂停工,却又在收到A装修平台同意打款的消息后复工的行为也说明了其对装修平台托管代付装修款予以认可。
现袁先生已经实际支付全部款项,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袁先生在已向装修平台支付工程余款的情况下,是否还负有向元京公司承担付款的义务。
袁先生与装修平台签订的合同中将付款方式变更为由装修平台托管代付,该条款能否成为袁先生与元京公司付款方式的变更?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合同虽然并无元京公司的签字盖章,但元京公司自述向装修平台支付了信息费等费用才获得与袁先生签订合同的机会,反观袁先生与装修平台签订的合同可见袁先生并未从该合同中获得任何利益,法院有理由相信袁先生基于元京公司与装修平台的紧密联系,在与元京公司发生矛盾后,三方达成合意,袁先生才愿意放弃可得利益对付款方式进行变更。
元京公司因未收到装修平台的款项暂时停工后又微信通知袁先生在收到装修平台信息后同意复工并继续施工的行为,视为对装修平台托管代付装修款的支付方式的认可。至此,双方已一致同意将原定的付款方式变更为由装修平台代管支付款项,各方当事人均应了解和接受该付款方式的益处和存在的风险。
现袁先生早已足额将款项付至装修平台,已完成自己的付款义务,且不存在逾期,故对于元京公司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业主方,选择互联网装修平台可以省时省力,装修公司通过支付居间费、信息费等方式即可入驻装修平台。
但网络装修平台本质上是中介平台,不负责施工,仅监督施工方的质量,监管业主的资金,互联网装修平台是新型行业,监管存在一定的缺位,平台验收失职、质量问题频频出现,甚至有业主装修款在平台企业扩张过程中被平台挪用,产生严重的后果。业主方需谨慎选择网络装修平台,对于合同条款需仔细研判,施工过程中与施工方及时沟通,切不可认为交给装修平台就万事大吉。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主审法官 | 徐冬梅
撰稿 | 杨 洁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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